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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4月4日召开会议,对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与齐齐哈尔市人大交换了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城建委、农林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齐齐哈尔市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该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4月4日召开会议,对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与齐齐哈尔市人大交换了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城建委、农林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齐齐哈尔市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该条例的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法制委员会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考虑到条例第五十五条与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为保证法制统一性,建议将该条删除。

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划许可的乡村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考虑到齐齐哈尔市在撤乡并村后,有的村庄是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乡镇的实际情况,相关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更为适当。建议将条例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拆除。”

三、建议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批准文件规定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根据城建委意见,为保护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应当合理确定公告期限,并对拆除行为进行必要的程序限制。建议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方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依法拆除。”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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