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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供水和使用供水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应坚持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水利、房产、环保、公安、卫生和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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