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单位履行房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合理使用期间质量缺陷的治理责任。
房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设计、消防设计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图示)告知购房人。
房屋在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不得向受让人或者承租人隐瞒房屋安全缺陷信息。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转让(出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设计、消防设计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被查询人应当配合查询。
超过保修期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无行为能力的,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法律、法规对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所有权为公产、自管产、拨用产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