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随着齐齐哈尔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房屋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群众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私拆乱改房屋结构反映强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涉及房屋安全的违章处罚550余件,2011年上半年达240余件,因房屋安全隐患引发的社会纠纷逐年增多,我市原有的政府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之房屋安全管理涉及领域广、部门多,关乎民生,社会影响大,因此,我市对该条例的制定采取了积极审慎的态度,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修改,形成本文本,提请批准。
二、条例制定的原则及方法在条例的修改中,我们坚持了四条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为突出人本观念,条例第一条特别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执法行为”的内容,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突出特色原则。针对我市在现实生活中对私拆乱改房屋结构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人民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借鉴上海市相关做法,在瑕疵房屋转移、抵押时予以限制,加强了对私拆乱改房屋结构行为的管理,突出了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坚持责、权、利一致原则。为了及时有效排除房屋安全隐患,条例在第三十条第三款“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能及时进行治理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排除隐患”的同时,为了保证法规责权利的一致性,规定“发生的治理、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调了权利人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坚持处罚适度的原则。为了体现裁量适宜、宽严适度的原则,在罚则中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先行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再予以处罚,细化了罚则条款的处罚层次,既体现了法规的强制作用又强调了其教育作用。为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进程,在审议中我们采取了四结合的方法确保立法质量,即群众谏言与专家论证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法工室提前介入与专委会前期调研相结合,市人大立法与省人大协调相结合。为扩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渠道,我们在齐齐哈尔市日报、齐齐哈尔政府网站上公布了条例草案全文,同时采取调查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对各方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反复论证,召开法工室座谈会、相关部门座谈会和相对人座谈会等,充分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使条例内容更加充实和完善。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我们积极与省人大进行沟通协调,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大力支持和科学指导,确保了条例的科学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重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四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在合法性上,删除和修改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不适应的相关内容;在合理性上,删除了原条例草案中关于经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拆改行为的规定,体现了法规的公正性;在规范性上,我们按照立法技术规程的规定,统一了条例的数字、日期表述,规范了法言法语,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使条例总体框架更加规范合理;在可操作性上,我们对条例进行了逐条的研究,删除了权利人对“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整体拆除”的处置,并对法律责任中处罚额度进行了调整,使条例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没有直接上位法,属于创制性立法,主要参照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和《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借鉴了上海、吉林、哈尔滨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使用、安全检查及鉴定、隐患治理及危险房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四、条例的制定过程我市在市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6)的基础上起草本《条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要起草单位。2011年4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其进行了初审,7月20日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通过。
以上说明以及法规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