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实施。随着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征收体制的一个转变,即由开发商征地变为政府征地。因此,《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名称、救济途径到实施征收、拆迁的责任主体的规定都与上位法不一致,特别是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与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符。第十九条“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该条例应予废止。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了《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