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 年 5 月 27 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会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征求了省人大农林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水土保持工作,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草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毁林、毁草原的,由林业或者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以附修改意见的方式审议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