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拟定全市价格调控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区域内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研究拟定我市地方性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复议和裁决价格申诉案件。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区域内国家和省管理的商品价格;制定市管商品价格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对拟调整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审批;规范区域内放开的商品价格行为,必要时采取提价申报、规定差率、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措施,对市场价格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投放使用。
(四)发放、审验全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部分经营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审批市管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各种乱收费、价外附加、价外基金进行清理整顿。
(五)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组织监督全市价格信息网络的运行;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报价格走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发布价格公告及价格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全市价格业务统计。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
(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全市商品和收费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监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组织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市与邻市之间,市级业务部门之间,各县(市)之间和县(市)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制定培训计划,指导全市各级物价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组织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