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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审议意见报告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会议,对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征求了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依法解决城市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问题,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的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会议,对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征求了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依法解决城市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问题,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该条例的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建议本次常委会审查批准该条例。同时,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经其同意后施工的表述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具体修改为:“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建设施工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以上报告,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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