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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城旧房改造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龙川县城旧房改造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城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龙川县城镇基准地价(龙府〔2012〕79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

龙川县城旧房改造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城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龙川县城镇基准地价(龙府〔2012〕79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老城区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县城老城区是指老隆镇老隆村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老城区范围内的旧房改造用地经原权属单位确认后,按国有土地完善用地手续。

第三条 县城老城区旧房改造应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从规划控制引导集中连片小区式进行旧房改造,原则上不审批单户独栋改造。

第四条申请办理旧房改造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建设规划;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建设用地;

(三)地面有上盖建筑物;

(四)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产权清晰无争议;

(五)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第五条旧房改造边角地、夹心地的处理。

(一) 定义。边角地是指为了实施旧房改造规划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需使用边角的土地;夹心地是指在旧房改造过程中被旧房改造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二) 旧房改造的边角地、夹心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面积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证)面积的20%,可一并进行规划纳入旧房改造。

第六条 分类处置,完善旧房改造用地手续

(一)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经原权属单位确认并经村、镇同意后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由国土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第七条 旧房改造用地的审批

(一)申请人提出旧房用地改造申请;

(二)初审,由老隆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旧房改造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和土地权属进行审查;

(三)符合旧房改造条件和土地权属清楚的填写旧房改造项目审批表,当地经济合作社、村、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县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旧房改造用地规划意见,符合城市规划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

(五)国土部门对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地价和契税等税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旧房改造用地完善手续补交地价标准

(一)旧房改造用地按照我县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类补交地价,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缴交地价标准按照土地等级分别为:一级1000元∕平方米,二级800元∕平方米,三级700元∕平方米,四级600元∕平方米。

旧房改造用地面积中原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面积,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土地等别划分按照县城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级别图划分。

第九条 老隆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旧房改造的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产权是否清晰、有无争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旧房改造用地的规划进行审核,符合小区规划的出具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小区改造规划图;国土资源局负责旧房改造用地完善相关用地相关手续;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地价和契税。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该严格把关,不得以旧房改造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列入改造规划,按照旧房改造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严格执行边角地、夹心地改造面积不超过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证)面积的20%规定,严禁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申报人员在旧房改造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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