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条件为目标,紧紧围绕省政府下达我县2014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全面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二、工作目标
市政府下达我县2014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700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42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280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18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8户。
三、实施项目
(一)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2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80套,通过实施如下3个项目可完成任务。
1、龙川县马喉莲公租房(四期)175套。
2、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公租房(二期)245套。
3、龙川县育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龙川县城共和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280套。
(二)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318套任务,通过实施如下3个项目完成:
1、龙川县马喉莲公租房(三期)项目196套。
2、龙川县良美科技有限公司公租项目42套。
3、龙川县农机学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80套。
(三)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8户。
四、项目实施及进度安排
(一)新开工公租房。
1、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龙川县马喉莲公租房(四期)175套。
(1)建设地点:龙川县武装部马喉莲装备仓库;
(2)建设规模:拟建3栋175套,占地面积约168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300平方米,总投资约2800万元(具体投资额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为准);
(3)资金来源:计划争取中央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及县财政自筹解决;
(4)建设业主及建设方式:县解困办为建设业主;
(5)进度要求:2014年7月底前确定建设项目地点、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建设规模等工作; 8月底前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环评、可研立项、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8月底前完成勘探设计工作; 9月底前完成“三通一平”和图纸审查工作; 10月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投标工作; 10月底前完成报建手续并全面开工建设。
2、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公租房(二期)245套
(1)建设地点:深圳南山(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2)建设规模:拟建3栋245套,总占地面积约8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总投资约780万元;
(3)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解决;
(4)建设业主及建设方式: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为建设业主;
(5)进度要求:在2014年1月前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二)龙川县育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龙川县城共和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280套。
(1)建设地点:龙川县老隆镇共和路;
(2)建设规模:拟建280套,建筑面积约22200平方米,总投资约6200万元;
(3)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解决;
(4)建设业主及建设方式:龙川县育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业主;
(5)进度要求: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环评、可研立项、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报建手续并全面开工建设。
(三)基本建成保障性房。
1、2014年3月中旬前续建项目要恢复施工并加快进度;
2、2014年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3、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装修工程,达到基本建成要求。
(四)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 0户。
2014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10月底前完成公示等工作; 12月前完成发放补贴。
五、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龙川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项目建设工作。
组 长:韦钦强(县长)
副 组 长:廖小文(副县长)
成 员:陈永生(县政府办副主任)
杨远平(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邹思伟(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国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丘简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陈志坚(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黄辉星(县审计局局长)
黄国强(县解困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解困办,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黄国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工程进度款拨付及资金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等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协调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管理、督查和分配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有关政策。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保障办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县政府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公租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足额配套解决。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三)创新建设模式,大力拓宽房源。
1、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配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开发建设公租房,并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此类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给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积极探索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各类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县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预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等模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四)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纳入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审批的“绿色通道服务”。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可适当放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布局、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工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五)加强检查督促,严格实行问责。县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