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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科学考核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及《福建省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水〔2013〕56号)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科学考核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及《福建省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水〔2013〕56号)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4〕34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系指龙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一)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二)型水库;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防洪(潮)标准小于50年一遇以下的江海堤防及沿堤水(涵)闸;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工程;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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