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护的市、镇、村三级管护体系,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即:现有市管的小型水利工程保持权属不变,由市水利局依托现有的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管护;乡(镇)场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包括跨多个行政村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属地乡(镇)场负责管护;行政村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护;社会资本投资或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由投资者负责管护。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也是安全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管护工作的领导,落实管护责任。
(一)各乡(镇)场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领导组织工作,须落实相关领导责任,强化管护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机制,使工程长效持久发挥效益。
(二)市水利局是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管护管理业务指导和水事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成立工程管护领导监督小组,建立健全用水户协会组织,落实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制定相应管护制度,实施对工程管护的监管。
第六条管护责任人选聘与管理
(一)管护责任人须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管护责任人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管护责任人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经民主选举或竞标产生,及时签订管护承包协议,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管护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市管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考核,乡镇管的工程由乡(镇)场、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逐处与管护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并给予管护人员合理的报酬。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未尽管护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参加培训的管护责任人,管护主体应及时予以调整充实,确保每处水利工程有人管护,管护到位,使工程发挥正常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