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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福建省财政厅

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36号)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3〕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 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上年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龙海市水利局应与龙海市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权。

第五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收期为每年4月份和5月份。缴费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额0.5‰的滞纳金。缴费人按规定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缴费情况进行申报审核和缴费检查。

第七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其规范名称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编码:1030223),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计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125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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