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组织机构建设有序运转
201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促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较好地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局成立由局长、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监督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3年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二)配套措施逐步完善
为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页的栏目链接我局专门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同时在局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在查阅场所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为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了便利。
(三)工作机制更加健全
在运行实施过程中,一是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名单,指定1名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二是以“服务”促公开,以联系纽带保畅通,不断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文件,明确分工,责任分解到人,从制度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强化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多种形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规范性培训,提高对条例的贯彻执行能力。五是加强保密管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全局电脑实行内外网隔离,着力整改全局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落实各种安全保密措施,有效控制网络安全风险,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我局网络信息系统持续、安全、稳定运行。六是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严把食品信息质量关,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等严格审核,及时梳理补充了涉及部门职能、业务事项的信息,保证了信息公开准确及时,规范报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建设,不断完善充实相关便民服务内容,公开形式科学、便民、有效,内容能及时更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龙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9条,全文电子化达1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的信息1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48.3%;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1条,占总体的比例为3.4%,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类信息5条,占总比例17.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9条,占总体的比例为31%;为方便公众了解、监督质监工作,龙海市质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全面公开政府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1、互联网。目前所有的应公开信息都依托在市政府网站公开。
2、公共查阅场所。我局已经将公开信息文件送至市图书馆、档案局存档。目前尚无群众到我局查阅、咨询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一)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数量
我局2013年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数15件,由12位申请人分别提出,均为投诉举报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举报人举报的案件处理情况,要求公开立案审批表、笔录、处罚金额、处罚决定书、是否依法限期奖励等信息;同时涉及要求公开年度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抽样检验情况、执法人员个人信息、三公经费情况等。
(二)对申请的办理情况
15件申请均已书面答复,其中不予公开的件数15件。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3、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公文;
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暂时对申请人采取不收费,予以免费提供。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3年,我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发生。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完善;二是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
(二)改进措施:一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条例要求,增强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加大公开力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都要主动公开。二是规范工作流程。我局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方便公众查询。三是扩大公开内容。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推进公开信息的电子化,降低公众查询成本。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一)主动公开情况说明;
1、凡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网站公开。
2、部分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同时通过报纸、专栏、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