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由21个经济体组成的国际论坛,这些经济体联合行动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和技术合作。该组织的目标是“为了该地区人民的共同福祉,促进该地区经济的不断增长与发展。”APEC建立的基础是《WTO贸易和服务总协议》(GATS)关于减少条款限制,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在适当的经济体成员之间达成互惠协议。《贸易和服务总协议》确定的四种模式中“商业存在”(第三种)和“自然人存在”(第四种)是亚太经合组织建筑师项目重点针对的内容。
亚太经合组织建筑师项目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发展工作小组(HRDWG)的开发项目之一,该项目在2000年文莱会议上得以确立。参与此项目的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组成了一个指导委员会,引导各参与经济体完成此项目的开发过程,通过参与方的共同努力以及富有成效的谈判,各方达成了关于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建筑师登记簿的一套原则和操作框架。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地区经济体之间的合作组织,不受条约约束。尽管参与经济体受到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目标和《贸易和服务总协议》原则的引导,但中央理事会的决议是由参与方的合议而做出,不对任何经济体施加强制性的义务。
由2005年中央理事会会议通过,经中央理事会授权的参与经济体监督委员会能够启用亚太经合组织建筑师登记簿的最早时间为2005年9月19日 。
APEC建筑师项目是为了落实亚太经合组织签署的多边合作协议精神,由APEC人力资源发展工作组(HRDWG)发起的专业人员跨境服务项目之一。该工作组在2000年文莱会议上通过了该项目,并委托澳大利亚政府有关部门和建筑师协会等组织共同负责筹备工作。APEC建筑师项目先后召开过多次会议。前五次会议为预备性会议,主要讨论建立APEC建筑师合作项目的有关原则和标准。第六次会议于(即APEC建筑师项目第一届中央理事会)2005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了APEC建筑师项目中央理事会,有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菲律宾、中国台北、泰国和美国等十二个APEC经济体正式成为该组织的中央理事会成员,同时这些经济体分别成立了各经济体APEC建筑师监督委员会,并得到了中央理事会的批准和授权,标志着APEC建筑师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APEC建筑师项目第二届中央理事会于2006年5月21-26日在墨西哥召开,批准接纳韩国和新加坡为APEC建筑师项目中央理事会成员,会议就中央理事会的组织结构、秘书处的设立、APEC建筑师互惠认证框架、APEC建筑师的标准、注册与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商议。第三届理事会于2008年8月7-8日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