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1.0.6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1.0.7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1.0.7.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1.0.7.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1.0.7.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1.0.8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9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1.0.9.2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