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备案机关安排的时限进行初次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进行备案。
1、用人单位办理初次用工备案时,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劳动用工备案证》(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机关、事业组织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或者其他依法成立取得的营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2)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等;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用人单位初次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实: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2)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岗位。
备案机关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核实后,应当在《劳动用工备案证》相应栏目内标注备案情况,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劳动用工备案证》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
(二)变动备案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发生下列变动时,应当在发生变动后30日内进行变动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1)新招用劳动者;
(2)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3)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划出,或关闭、破产、分立、重组、兼并、改制、成立;
(4)劳动者退休;
(5)劳动者死亡;
(6)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2、用人单位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者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3)新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失业证、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毕业分配报到证或者转业退伍安置证明等;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
(2)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3)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
(4)劳动者退休证明;
(5)劳动者死亡证明;
(6)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撤销、注销、破产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抄告劳动保障部门,并于被撤销、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2、劳动者花名册、安置协议书;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已建立劳动保障工作信息平台的,可结合劳动保障部开发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在暂时不具备网上申报备案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纸质申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证》和《劳动者基本情况备案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