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简介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必须高度重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三条 代表的建议,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

第四条 代表建议的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具体意见和要求。代表提出建议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用纸,一事一案书写,字迹要清楚。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调查、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中整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代表建议办理。

第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的内容不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作为来信处理。

第六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内容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要及时研究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要在一周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再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其它单位。

第八条 代表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属于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其它部门承办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后,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办理。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积极创造条件或列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要严格程序,健全制度,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十一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能在会议期间答复解决的,应及时答复解决;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解决的,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六个月,予以答复。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应抓紧办理,办完一件答复一件,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向每位代表作出答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并案办理,分别答复。

第十三条 答复代表建议的复函应按统一的格式行文,要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复函应附有“征求意见单”,并由代表签署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面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答复代表的复函及代表签署意见后的“征求意见单”,承办单位要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代表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年中,将代表建议办理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研究和处理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相互推诿、不负责任,办理工作差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提建议的代表进行无理指责甚至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