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通过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
开发县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区、县(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六条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