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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总则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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