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编制、汇总、审查、批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直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和年度执行中通过预算追加安排给采购单位的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包括国债安排的项目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捐赠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等。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安排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外的收入进行采购的资金。
第四条 省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统一审查、统一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