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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能力

2022/07/16318 作者:佚名
导读:法人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二者有所不同:1.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继承权等。2.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二者有所不同:1.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继承权等。2.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其成立时产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人存续期间与法人不可分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其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限制在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范围之内,并且受到设立人意志的约束,设立人在设立法人时确立的目的范围直接决定了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未受到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和消灭的时间相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3)法人的意志取决于团体的意志。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包含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之中。法人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2)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损害。(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是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或者职务活动本身,二是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的行为。法人承担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是:(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2)法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是有过错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偿。

法人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都是法人的民事活动。法人通常都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的。因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就是法人的民事活动,其后果都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于法定代表人有完全的效力,即法定代表人不得超出其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其的限制。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的民事活动超出了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范围,法人可以追究其责任。

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于第三人不具有完全的效力。只要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对法定代表人超出职权范围不知情且无过失,法人就不能以超越职权为由对抗该善意相对人;如果相对人知情,则可以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对此,应当对照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确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法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法人虽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独立于其成员的责任,但当出现有悖于法人存在目的及独立责任的情形,再坚持形式上的独立人格与独立责任将有悖于公平时,在具体个案中视法人的独立人格于不顾,直接将法人的责任归结为法人成员的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是:1、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人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2、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其权利逃避债务的目的,是为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谋取利;4、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的行为,损害了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人债权人是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其损害的程度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构成法人人格否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人是受到严重损害的法人债权人。责任主体是滥用权利地位的出资人和法人,共同对受到损害的法人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表明的价值取向在于: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适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法人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而为一,归并成为一个法人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1、新设合并,也叫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新法人,被合并的原法人全部归于消灭的法人合并形式,被合并的法人所有权利和义务都由新法人承受。2、吸收合并,也叫存续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1、新设分立,也叫创设分立,是指将一个法人分割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分立后的新法人成立。2、派生分立,也叫存续分立,是指将原法人分出一部分,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分立的法人成为新法人。新设分立,要将原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分割成两个部分或者多个部分,就分割后的财产成立数个新法人。派生分立,仅仅是在仍然存续的法人中,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分出一部分,归分立后的新法人所有。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都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才不适用这一规则,按照约定处理。

法人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也叫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丧失,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终止的原因是:1、法人解散。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主要原因,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69条规定确定。2、法人被宣告破产,法人应当终止。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在法人存续期间,当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法人消灭的其他原因时,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的程序是:1、有法定终止的原因;2、须依法完成清算程序;3、进行了注销登记程序;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后,法人资格才能够终止。

法人法人的解散

法人出现应当解散的情形是: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章程规定了法人存续期间的,在存续期间届满时应当解散;法人章程规定了法人解散事由的,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当解散。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法人的权力机构作出解散的决议,是因法人成员的共同意志而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新设合并的原法人资格消灭,都需解散;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法人也需要解散。新设分立的,原法人资格消灭需要解散;派生分立没有需要解散的法人。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些事由都消灭了法人资格,都要解散法人。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成立特定的法人是为完成特定的目的,当目的实现后,该法人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如果法人的目的已经确定无法实现,法人也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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