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际远洋船舶证书有效期不相同的客观情况,IMO(国际海事组织)于1988年11月份在伦敦召开“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大会”,并于1988年11月11日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特别将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分别纳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1990年3月16日以MEPC.39(29)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将MARPOL 73/78附则I和附则II引入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1990年3月16日以MEPC.40(29)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于1990年5月24日以MSC.16(58)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国际散化船规则”)修正案,入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1990年3月16日以MEPC.41(29)决议通过了《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简称“BCH规则”)修正案,引入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于1990年5月24日以MSC.17(58)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修正案,引入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2005年7月22日以MEPC.132 (53)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I和《NOx技术规则》的修正案,将MARPOL 73/78附则VI引入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