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城乡建设,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海安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加强对全县建筑行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七)县旅游局加强旅游开发与管理工作。
(八)县旅游局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