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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77 作者:佚名
导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我县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负责编制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组织拟订低收入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我县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负责编制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组织拟订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全县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交易、职工购房补贴等房改工作。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销售、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县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县城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镇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组织、参与研究拟订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六)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参与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论证工作;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订工作。

(七)负责县城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燃气等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全县各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申报和下达年度城乡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新建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协助做好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

(九)负责全县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和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和拆除行业的综合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城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指导和归口管理城建档案。

(十)负责推进建设领域科技进步、节能减排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建设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和行政性措施。

(十一)负责指导全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市政、公用、燃气、房地产、工程建设和各镇集镇规划区规划的监察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镇依法行政,查处各类违章建设行为。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建筑工程管理局: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筑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拟订有关建筑行业的地方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负责指导和督促实施。

(十四)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拆除、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除外)的资质管理、信用管理;负责进出县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十五)指导全县建筑业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十六)统一管理建筑业驻外办事机构,在县外建筑市场开展行业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归口管理建筑业外经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使用登记;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全县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负责文明工地的推荐上报工作;加强对全县建筑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全县建筑业科技进步,指导项目技术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负责指导全县建筑业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全县建筑业优质工程的推荐、申报工作,组织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建筑施工工法、优秀QC成果、科技应用示范工程;负责指导全县建筑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职称的初审上报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建筑业会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十一)指导县建筑行业协会、土木工程学会、建筑会计学会、建筑行业工会、建筑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群、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二)负责县内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行为;参与建筑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建管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旅游局:

(二十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旅游业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旅游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旅游发展。

(二十五)编制全县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国民休闲旅游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休闲度假产业发展。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二十六)组织全县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环境改善等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做好本县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旅游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并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十七)组织协调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工农业旅游等工作。

(二十八)拟定全县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全县重要旅游产品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协调开展全县旅游节庆和旅游会展活动。

(二十九)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与服务行为,受理旅游消费者投诉。负责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及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行业管理标准。

(三十)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

(三十一)负责全县旅游信息化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发展。

(三十二)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县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三十三)拟订全县旅游人才培养规划,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三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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