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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二章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民用建设工程; (四)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监理分为前期、设计、施工等阶段。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部阶段进行监理,也可以对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民用建设工程;

(四)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监理分为前期、设计、施工等阶段。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部阶段进行监理,也可以对部分阶段进行监理。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九条 前期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和可行性研究咨询。

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对设计方案评选,协助建设单位确定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审核设计图纸、审查设计概(预)算。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招标方案;

(二)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的方案和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三)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控制,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认可;

(四)各种技术、经济文书的签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做好工程保修的监理工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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