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二)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特殊情形提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市特困职工以及因患九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