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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验方法
6.1吸铵值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6.2细度按GB 1345的规定进行。
6.3沸石粉水泥胶砂需水量比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6.4沸石粉水泥胶砂28天强度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型式检验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检验一次;
b)正式投产或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等级差异时;
e)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按本标准第6章进行检验。
7.3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在型式检验结果有效期内进行,否则出厂检验结果无效。
7.3.1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按本标准第6章进行检验。
7.3.2沸石粉出厂应有检验合格证,内容包括:厂名、合格证编号、沸石粉等级、批号、出厂日期和出厂检验结果。
7.4取样方法
7.4.1型式检验取样方法
以每120t相同等级的沸石粉为一批,从每批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份试样,每份不少于1.0k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至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7.4.2出厂检验取样方法
以每120t相同等级的沸石粉为一批,5天的产量不足120t者按一批计。
散装沸石粉的取样:应从不同部位取10份试样,每份不少于1.0k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
袋装沸石粉的取样:应从每批中随机抽取10袋,并从每袋中各取不少于1.0kg的试样,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
7.5判定规则
根据表2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或出厂检验。当有任一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从同一批中重新取样,对不合格的项进行复验。复验仍达不到要求时,则该批沸石粉应降级处理或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包装、运输和储存
包装、运输和储存参照GB 6388和GB 191执行。标志FS·Ⅰ用红色,FS·Ⅱ用绿色,FS·Ⅲ用黑色。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