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滨江商务区、行政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城管与执法、公安、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摸底、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建设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
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市工务局是市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快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并及时将房源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用于产权调换。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