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灵璧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简介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灵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灵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40元/平方米。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住宅标准的80%征收。

(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四)在灵城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 以下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迁出城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用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农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实行先征后返。由建设单位(个人)申请,经县建设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卫设施等项目建设。

第九条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已开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县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县政府2004年4月5日印发的《灵城规划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若干意见》(灵政〔2004〕7号)同时废止。对本办法施行前以入驻灵城规划区的外来投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