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及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建设、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城市规划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人防防护要求落实情况;编制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有关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专营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和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的行业管理;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城区的防汛和冬季除雪工作。
(六)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管理;参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认定;负责城市环境艺术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对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属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处理相关安全事故;综合管理和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研究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拟订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承担推进城镇化工作的责任。牵头开展推进城镇化战略研究,拟订总体工作规划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建立全区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二)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区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建筑装饰装修市场活动,规范市场行为。
(十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和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区级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外地进牟建设企业的资质验证、备案登记等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区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组织实施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区级城市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区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上报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按规定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备案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十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牵头开展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和中心镇的建设。
(十六)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办法;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参与推进城镇住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建筑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防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组织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建设;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十九)承担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责任。组织开展城区的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全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