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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属性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物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其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占有了货物

物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其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占有了货物,方能对该货物享有实际的物权。

2、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人的范围具有不特定性,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权利人物权的义务。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其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所谓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平等地接受清偿。

4、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是说任何人侵害物权,权利人都可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不管物辗转流人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将其转让并交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多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所设定的物权公示制度,有利于防止欺诈、维护交易安全。在物权法上,不存在所谓的“无名物权”。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既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且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主要是独立的、特定的,如果某物尚未成为特定的物,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该财产,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据此,所有权被称为“永恒物权”。只要所有权人存在,则所有权必然存在。而他物权的期限一般也比债权的期限长。然而,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从形态上说,所有权又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他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有期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我国《民法典》不承认所有权人为自己设立他物权。他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而由所有人享有时,将因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混同而导致他物权的消灭,此时,所有权即恢复其完整状态。不过,在他物权设定以后,尽管所有人不能实际占有、使用其财产,但仍然享有对其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也可以享有对财产的收益权。所以,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以后,并不能取代所有人的地位而成为所有人。

第二,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而称为“完全物权”,而他物权的内容则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以后,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非所有人行使财产的处分权,既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受到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非所有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利。如果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的,并且合同对权利的行使设有明确的限制,则非所有人还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由于他物权在内容上受到法律和所有人意志的限制,因而又被称为“限制物权”。

第三,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所有权原则上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存在,所有权就可存续。而他物权一般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如果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则其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存在。在合同终止后,这种物权随之消灭。所以,许多他物权在期限上相对于所有权而言是短暂的,这些物权又被称为“有期物权”。

物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主要具有如下区别:一方面,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获取使用价值,因而用益物权又可称为“使用价值权”。其作为物权的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它不以对物的实体进行利用为目的,而是通过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其所担保的债权获得圆满实现。另一方面,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因其主要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都是从权利。此外,二者的存起期限是否具有确定性不同。为了保障权利人对物进行持续的利用,用益物权的期限具有确定性,而且期限通常较长,而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债权一旦获得清偿,担保物权即消灭,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也有权行使其担保物权,因此,担保物权期限的确定性较弱,其与债权的实现程度具有直接关联。

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依据物的客体的不同,物权可以区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及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所谓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车辆、船舶、机器的所有权等。所谓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所谓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如权利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等。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通常,在动产之上只能设立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甚至在传统的物权法中,动产只能出质而不能设定抵押,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立用益物权。第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变动则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

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独立存在的物权。②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主权利的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物权独立存在,其变更、转让不受其他物权的影响;而从物权只能依附于主物权而存在,具有从属性,包括成立的从属性、处分的从属性以及消灭的从属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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