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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供应人资格进行一次检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
第十一条供应人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玉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供应人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参加政府采购的,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交回《资格证书》
对于上述情况供应人不报告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供应人资格,其供应人《资格证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