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意味着环境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内外部关系的损害。对环境损害的救济不是传统的损害赔偿机制能够解决的,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进行修复,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内外关系进行恢复。由于传统法律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有必要将环境修复作为一个新的管制工具和救济工具进行设计,并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相关单行法中对其予以规定。环境修复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的结构、功能,而且还应着眼于修复已经恶化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建立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环境修复是针对环境损害所提供的法律救济,其目的是通过责令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采取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的功能和价值。近十年来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案件的增多,环境修复这一法律救济形式已进入法院司法裁判的范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