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省有关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指导煤炭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省上规定的煤炭工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方案,研究拟定全市煤炭工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生产和经营的各类煤矿。
(四)负责全市地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上报和组织年检工作。
(五)负责全市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上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
(六)监督检查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条例、指令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煤炭安全目标控制体系;负责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定期进行检查;负责全市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审核;参与调查和处理各类煤矿事故。
(七)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协调内外关系,对产、运、销进行综合平衡和管理。
(八)负责全市煤炭行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交流,开展技术服务;负责全市地方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各类煤矿矿长、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煤炭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