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行政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当地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核查工作。新建用煤项目落实煤炭替代量后,项目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环保、统计部门配合,组织煤炭替代核查工作。经确认,新建用煤项目达到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出具新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或分散燃煤锅炉承诺、煤炭替代方案、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用煤替代指标清单、煤炭替代核查确认报告等相关材料,请示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核准程序要求,县(市)、区发改部门办理用煤项目的核准手续。用煤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开工建设。核准后,将新建用煤项目的核准文件、煤炭替代核查、政府拆除承诺等相关材料和影像资料报市发改委备查。
新建用煤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县(市)、区负责落实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和拆除任务的、或不履行拆除承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新建用煤项目停止继续生产运行,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需落实的核查工作有关资料:
1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2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用煤量清单及替代企业的工业产能或燃煤锅炉淘汰拆除承诺。
3《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消费量核查确认表》(一炉一表)。
4县(市)、区政府淘汰工业产能或拆除分散燃煤锅炉承诺书。
5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淘汰拆除前后的相关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