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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二章 被迁单位的安置与补偿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 拆迁单位拆除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房屋及其它建筑设施,应按现行定额、造价及有关规定,拨付其投资,由被迁单位按城市规划自调自建或异地建设。 第六条 被迁单位因拆迁停产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拆迁单位按本办法《实施细则》予以补偿。

第五条 拆迁单位拆除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房屋及其它建筑设施,应按现行定额、造价及有关规定,拨付其投资,由被迁单位按城市规划自调自建或异地建设。

第六条 被迁单位因拆迁停产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拆迁单位按本办法《实施细则》予以补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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