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回收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所属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充足的运输能力,回收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运输车辆或与物流企业签定运输合同的;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5、每个回收网点有一名以上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态良好;
7、目前尚不具备回收资质的生产企业如要参加回收业务,必须在中标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8、中标回收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