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家电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2、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广;
4、销售网点具备向购买者提供税务发票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6、具备完善的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的售后服务体系;
7、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8、中标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的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三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