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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根据各县(市)家电以旧换新的数量测算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按80%预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在2010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