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的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稿;负责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档案和统计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听证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立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的准入、退出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销售、回购及保障资格年审等工作;参与对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家庭的动态管理;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对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负责落实房屋政策及房屋纠纷调解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指导全市白蚁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组织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物业服务等级及指导性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并指导实施,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和监督活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信息;拟订全市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负责房产中介管理;指导全市房产测绘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并监督执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准。
(三)城市建设科
拟订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建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配套、生活垃圾处理、燃气、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线工程建设和城市无障碍建设改造;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参与市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审查;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推进和竣工备案及移交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地下水(温泉)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农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修复工程指导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四)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建筑节能、建筑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建筑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含施工、监理、检测、商品混凝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咨询、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建筑业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使用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