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和福州市的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
(二)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三)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会同人民防空办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四)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五)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行业规范、规程、标准设计。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和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负责建筑行业生产与应用的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
(七)指导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市场行为;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有形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制定全市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指导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住宅建设,组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
(十一)负责房地产交易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公房管理、指导和管理房屋面积测定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建设系统各类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从业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职业技术岗位培训鉴定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