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监测和调查评价以及制定全市和跨镇(街)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全市水文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和福州市以及福清市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镇(街)间的水事纠纷。
(五)编制、审查综合利用的市管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海岸滩涂的围垦工作和海堤建设与管理工作;办理跨市(县)河流协调事务;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组织建设、管理监督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镇(街)的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农田节水灌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小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八)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九)指导和管理全市水利队伍的建设;负责管理全市水利科技和外经、外事工作。
(十)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排涝工作;承担福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