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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注意事项

2022/07/169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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