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 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试计算双方的应获得的赔款。
解:甲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 乙厂车损 甲厂车上货损 乙厂车上货损)×70%=(5000 4000 10000 5000)×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 乙厂车损 甲厂车上货损 乙厂车上货损)×30%=(5000 4000 10000 5000)×30%=7200元
甲、乙厂的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应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 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 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415元
结果,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41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
⒉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