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府采购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供给资金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 (一)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交通工具等; (二)单价虽不足5,000元,但形成批量采购的商品,如一般教学、医疗、科研仪器、图书、大宗办公用具等; (三)工程预算在50,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四)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汽车维修、保险、加油、大宗印刷等项目; (六)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