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限额标准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50,000元—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方法进行,由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写出申请报政府审批。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项目预算、资金的构成、采购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应当载明原因)、报财政部门审核,在政府采购小组的监督下,按照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和采购监督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监督小组由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物价、质监等部门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采购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采购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提出的成交侯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监督小组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采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和监督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监督小组由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物价、质监等部门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监督小组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接受监督小组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