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县政府直接领导,成立“绥阳县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小组、政府监督小组和质量验收小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随即抽取的专家临时组成,负责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成立“绥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小组”,人员由监察、财政、质监、物价等部门组成,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的产品必须低于市场零售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政府将实行一票否决;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监督小组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活动,并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成立质量验收小组,由质监、监察、新闻出版局(图书类验收)、物价部门组成,实施对政府采购合同内的产品履行质量验收,合同内的产品应由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对检测的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对采购到位的国有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