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规划。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各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监管工作。拟订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拟订全区房地产业发展计划和促进全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
(四)负责房屋产权交易工作。拟订全区房屋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工作。指导全区住房租赁市场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区物业管理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负责拟定全区建筑业发展规划、建筑市场规范和促进全区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全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及应用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八)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承担工程消防、防雷、人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九)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节能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建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下同)推广与应用。
(十)负责拟订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协调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城建档案验收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住建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区重点(示范)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质量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核、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定额,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执业,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白蚁防治工作。指导全区城镇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十八)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城市建设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对城市建设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督察。承担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相关执法工作。
(十九)负责拟订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体系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费用征收。负责协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专项治理和重大活动。牵头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工作。
(二十)负责拟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商店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区户外公共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占用市政设施、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城市景观园林绿化工作。贯彻执行景观园林绿化事业的行业发展和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拟定全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技术性文件。负责环卫设施、城市照明、景观亮化项目方案审定及验收。负责对各种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三)牵头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处置政策。负责检查、指导和考核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拟定全区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全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并监督检查建设情况。组织协调群众防空防灾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建与训练。组织实施城市防空演习和防空防灾警报试鸣。组织编制城市防空人口疏散计划,指导防空疏散地域规划建设,组织指导防空人口疏散。 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负责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制定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拟订全区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负责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组织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十五)承担经区政府批准保留和未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