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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电相关条例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为加强节电工作,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制 个定了《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并已报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实行,同时废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

为加强节电工作,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制 个定了《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并已报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实行,同时废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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